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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教制度废除后系列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恒系反映:在我国已经存在58 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在带来积极方面的同时也留下一些问题。为此建议:
(一)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新的制度还没正式形成之前,针对对象 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一一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 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放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 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
(二)在劳教体制下,被诬陷、错 误的执行劳教的,应立即释放,回归社会。对于错误劳教的,社会应给 予经济赔偿。
(三)劳教制度废除后,现有劳教场所可逐步实现职能转型, 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各地劳教所也可组织管教人 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 备。
(四)、劳教废除后刑事与治安处罚“空白区”亟待完善。完善对违 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五)、社区矫正工 作亟待重视。探索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系统科学的矫正教育监管和矫正 长效机制,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 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以达到预 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同时,重视和加强心理矫正,在基层司法所 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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