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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19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反映: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遗产范围应进行扩大。对于遗产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及科 技的不断发展,财产形态亦日趋复杂多样化,其中公司股权、特许经营 权、采矿权等均系现行继承法中未列明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亦为不同 的财产形态。而新的财产形态均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应被纳入遗产的 范围。
(二)应当增加遗嘱类型。在遗嘱形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只要能够 满足遗嘱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应当认可其效力。如对于电子遗嘱、打印 后签字的遗嘱等均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而不应当固定于传统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应该充分回应社会生活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的遗嘱形 式。
(三)对配偶继承顺序的调整。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 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 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 亲,一并继承遗产。即当存在一定顺序的血缘亲属时,配偶不得独自继 承遗产,而是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只有当某几个顺 序的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才能独自继承遗产。
(四)关于无人继 承遗产的处理。该程序目前可以比照破产或法人清算程序进行。
(五)关 于遗嘱执行制度。继承立法应规定下列制度,如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 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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