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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收养法》解决无子女家庭切实需求 进一步缓和日益严重的“拐卖儿童”现象
发布时间:2015-06-28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日前,微信朋友圈、微博、 报纸等媒介广泛传播“关于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而现实 中,儿童送养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孤儿院等福利机构的儿童数量并无逐年减少,如能形成送养、收养的信息对接,适当放低收养条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因此建议:
(一)修改或者废除《收养法》第三条、第八条。在收养领域,没必要与计生政策挂钩。或收养领域至少应当相对计划生育政策下多养育 一名子女。另外,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也应废除和修改。
(二)修改第四条,在被收养人条件上应当继续放宽。如被拐卖解救儿童若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寻找还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就应该被依法收养,以此保护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第六条,放宽收养人条 件。《收养法》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规定较为苛刻,要同时具备至少四个条 件,其中“无子女”和“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设置没有任何必要和现实意义,当时的立法所考虑的因素随着社会发展也已经逐步消失。
(四) 简化收养程序。收养关系的建立需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为此设置了繁琐的登记流程和需要大量的证明文件,使得诸多符合收养 条件的收养人因此而放弃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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