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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爆炸事故造成房屋严重受损 的金融债权予以核销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10-01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恒系律师反映:天津滨海新区危 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的爆炸,根据新闻发布会通报内容显示此次爆炸受损 房屋情况:居民1.7万户,企业1700户,商铺675户。鉴于此次爆炸事 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作为事故责任方的瑞海国际公司已然无法 全额赔付因事故爆炸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故上述房屋受损获赔比例微 乎其微。由此必将导致部分受损企业或个人即将面临破产风险。由于我 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 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当然,这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要根据 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有的房屋损毁,借款人还在,并且有偿还能力的, 应该继续偿付;有的借款人已经逝去,抵押物又灭失,如果有其他保证, 可以由该保证承担;如果既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又没有其他担保,银 行应该承担这种意外事故造成的经营风险,银行开始做按揭贷款的时候, 应该预见到有意外事故风险损失。而我国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由 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5月23日向各金融机构紧急发文予以核销。为此, 建议:
对借款人遭受天津爆炸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 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 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各金融机构应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的规定予以及时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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