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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 改革“探亲假”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市委会组宣处处长黄乐萍反映:国务院于1981年出台的《关于职 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部分内容已不能适用当前的新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享受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休假制度 已发生重大变化;规定中对探望亲属“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与当前形势不符;各地缺少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细化。为 此建议:
(一)建议国务院重新修改完善探亲假相关规定,并由各地政府制 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享受的主体范围、明确界定可享受 探亲假的条件等。(二)年休假与探亲假相结合执行。建议带薪年休假与 探亲假一起执行,也就是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可给予 补齐,并按原规定报销路途差旅费。比如,一位未婚职工,按带薪年休 假规定一年可享受5天的假期,按探亲假规定一年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 那么,(20天-5天=15天)折算后,再享受15天的探亲假,并按规定报 销路途费用。(三)扩大享受主体将企业职工纳入其中。建议将探亲假的 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
(四)调整设置享受探亲假必要条件。要明确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定义。建议:一是取消本市范围的探亲假。公 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如果父母、配偶在同一个省内,建议取消探亲假。 二是在省外、路途坐汽车需达30小时以上,建议在年休假期中安排探亲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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