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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6-01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市政协委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永谦反映: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一般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通报有关单位工作中发现,我国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一个重大漏洞,即我国居民身份证号与公民护照号没有统一,而现在公民因私护照申请即可办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利用该漏洞,在国内使用护照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在星级宾馆高消费等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建议:
(一)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 采集被执行人护照信息, 行消费的行为进行查证,居民身份证号与护照号, 证与护照不能互认问题。
境外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办理公民因私护照,或对已经办理了护照的失信被执行人护照采取扣押,限制使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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