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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设立“成人节”的建议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严恒系反映:成人礼是为承认年轻 人具有进入社会的能力和资格而举行的人生仪礼,是一个人由个体走向 社会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一个人,当他经过漫长的文化化过程后, 逐渐走向成熟,脱离了亲人的养育、监护,承当起了所在集体和社会所 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时候,需要举行一系列的礼仪,来纪念当事 人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这种礼仪就是成年礼仪。成年礼仪是人生 礼仪中最为重要、并且具有多重特性的礼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现 象。几乎与海峡对岸同时,中国大陆的“五四”青年节里,南京在雨花 台前,上海在陈毅广场上,沈阳在九一八广场,还有其他城市,纷纷举 行岁成人仪式的消息,不时见诸于报端。而90后青年亦有部分存在娱乐 精神、个性、享乐主义等,往往缺乏责任感和义务感。虽然部分学校在 教育中已经做了尝试,但仅作为其特色教育出现。对代表未来的青年在 学校高中教育阶段,通过一定的仪式作为成人的标志,社会予以承认又 予以管理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成年礼仪培养起受礼者的社会责任 心和义务感,其重要意义不可抹杀。为此,建议:
(一)在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开始之时,建议国家将每年5月4日设 立为“成人节”。(二)建议在高中、中职教育阶段推广“集体成人礼” 仪式。
普遍二孩政策全面落地之即《收养法》修改迫在眉睫
据鹿城区政协委员、温州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陈晨,浙江 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普 遍二孩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以中央决定实施的二孩政策为契机, 尽快完善《收养法》。为此建议:
(一)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修订《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收养法》的修订程 序,使之内容符合普遍二孩的精神。(二)废除无子女才能收养的规定。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第一项:“无子女”应当修改为:“无 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收 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且夫妻双方合计子女(含亲生子女和养子女) 不得超过两名,(三)对被收养人条件应当适度放宽,修改第四条。对于
“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作为被收养人条件应当继续放宽。(四) 对涉及到“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废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三项)。应该启动社会救助的体系来解 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的抚养子女的问题。(五)简化收养程 序。为此,在简政放权的政策大环境下,收养手续的简便尤为重要,否 则即使立法修改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各地社会福利机构在选择符合规定 的收养人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的和超过合适生育年龄的意愿收养人的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