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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电费发票管理,解决纳税人进项抵扣难题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市联明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张维乐反映: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 行,营业税将会取消。然而由于一些操作上的不规范影响了纳税人的抵 扣,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使纳税人的税负不减反增,那就背离了“营 改增”的初衷,比如水、电费的进项发票取得及抵扣问题一直困扰着企
业。为规范水电费支付及发票管理,建议:
(一)由有关部门统一 口径进行政策处理。假如出租方收取的水电 费高于支付给供水供电公司的水电费时,对出租方出租房屋或场地而产 生的收取水电费的行为按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承租企业 的抵扣凭证及财务入账凭据。(二)供水、供电部门改变开票方式及开票 对象。对租用政府机关单位房屋或场地而产生的水电费,由政府机关出 具证明由承租方直接向供水供电部门支付款项,并由供水供电部门直接 向承租方开具发票。(三)出租方与承租方分别核算、分别开票。1、若 承租方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并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可由纳税 人与自来水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等单位先行协商,由自来水公司或电 业局直接开具专用发票给出租方,出租方直接付款给开票单位;2、若承 租方不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而无法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则应 由出租方按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耗水、耗电量(包括公共用水、用电分 摊数)确定其实际用水、用电量,并立下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用水、用电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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