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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采购中投标人恶意报低价格行为的处理建议
发布时间:2016-05-14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温州佳业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立坤反映:在政府采购实践中, 存在着投标人商务标报价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恶意行为。主要有以下 两个原因:投标人出于占领市场的策略需要,通过商务标报低价格,取 得综合评审高分,以获得供应商资格;故意造成其他投标人商务标得分 为零分,影响招标公正。由此,建议:
(-)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规定投标 人的报价明显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为恶性竟争,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从根本上杜绝投标人商务标恶意报低价格的行为。(二)在发布招标文件 时,对商务标分规则进行补充。规定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低于预算价 的50%时,按预算价的50%作为商务标的基准价来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 得分。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投标人,按基准价作为其报价来计算其商务标 得分,成交时,再按其原商务标报价作为成交价。(三)规定商务标报价 低于预算价50%时,按预算价的50%作为商务标基准价来计算各投标人的 商务标得分,可以有效防止高价中标,起到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作用。
(四) 我国的《反不正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 的,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规定商务标报价低于预算价50% 时,按预算价的50%作为商务标基准价来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 在出现恶意报低价格时,可以大大缩小了商务标的分值变动范围。
(此信息已被市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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