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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漏洞需规范律师为案件信息保管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2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北京浩天信和 (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静、温州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晨反映: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275 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这项制度仅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司法机构进行限制,却没有制定对律师行业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出现比较大漏洞的现状。为此,建议:(一 )封存裁定一并送达。最高法院应当明确,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在向律师送达判决书时,应一并送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裁定》律师依据法院的封存裁定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封存。
(二 )制定专门封存制度。司法部门、律师协议会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的保管制度,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封存制度执行。(三)设立专门的封存保管档案点。以地区(地级市 )为单位,由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联合设立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四)控制信.息泄露渠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方式等方面进行特殊规定。以期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流转,确保相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在封存前不被泄露。(五 )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根据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的保管制度的设立对 《律师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期对未按封存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律师,进行同泄漏案件信.急罪相匹配的行政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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