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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完善人大代表 “特别保护权”
发布时间:2016-10-01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市委会组宣处处长黄乐萍反映:根据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条也被称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 “特别保护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与真正立法本意相背离,存在以下的问题:人大许可的界限模糊、许可适用的审查时限不规范、司法救济机制缺失。为此,建议:(一 )明确审查的内容。建议明确人大审查的内容:审查程序的合法及是否不利于人大工作开展。(二 )建立人大许可分类报批制度。建议根据不同情况,向人大许可报批区分为三种:一是非经本级人大许可不得采取的;二是对紧急情况下必须先采取措施,事后再向人大报告的;三是不需要经人大许可或向人大报,但应在事后向人大通报的措施。(三 )明确审查的期限。建议对审查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在一天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要求对人大代表进行审判的,应当在七天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四)建立救济机制。如果报请机关对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时,应赋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 申请复议的权利,若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依法撤销该不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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