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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明艺苑
还有一种说事儿的“官话”(杂文)
读了今年二月份《民主》刊出的柳萌的“别都拿“官话”说事儿”一文,觉得作者对“官话”,的注解不够全面,只说了如号召性、鼓励性、皆大欢喜的一类“官话”,却忽略了另一类对百姓具有决定性、制裁性,让百姓感到厌恶的“宜话”。从报载的社会新闻中例举二则,权当给柳文的一个补充。
3月6日《温州都市报》以“社区用房引发纷争”和3月17日《温州日报》以“社区活动用房能否出租?”为题刊出两篇报导。事出该市某街道办事处,将一荣获“全国文明示范小区”的配套建筑设施,即“社区服务中心”中约200平方米出租给一家星教中心,待业主们发现时承租人已装修将半,经业主们阻止后,他们自惠捐资购置文体器具,办起了业主活动场所。就此引发了一起业主与街道办事处的纷争。
街道认为,社区用房归国家所有,街道有权出租;所得租金都会用于日后小区建设,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业主认为房屋被租出,业主们的活动场所就没有保障,断了邻里维系感情的渠道。何况建设单位在配套设施移交使用协议中已有明确的用途性质和使用功能不变、不移作他用的条款。
既然都是共同为了小区建设,那又为何发生纷争呢?我认为尽管街道办事处有一颗“利为民所谋”的爱民之心,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已用心良苦。而业主们却对这份过量的关爱心怀虑,不敢领受。他们知道街道办事处所行使的权力已超出其职责范围,将损伤他们的正当权益,于是他们才敢奋起为维权面抗争。
原是一件平常事,却被当权者弄成一场纠纷。看来当前对基层领导干部法制观的教育是十分迫切的,要求他们在使用权力时切勿越短代应“为民做主”。
更有甚者的是几年前读过一篇报载文章,题目是“我是刁民吗?”几经周折寻找原文,那是2001年1月11日“联谊报”头版刊登的。讲的是温州某贫围县有个叫刘际福的农民,为子女上学拒交“第二课堂费”与学校发生纠纷。据县教委干部估算,如免收“第二课堂费”,全市的教育经费将少收二个亿。因为事关重大,学校与县教委娜轻易松口。面刘际福就凭一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广作宣传,联络了71名学生一纸诉状告了学校和县教委。经过庭外调解,48名学生撤诉,但仍有23位原告要将官司打到底。
“第二课堂费”终于免缴了,刘际福在当地农民心中成了一位英雄:而在些官员眼中却是一个“刁民”,以至于受到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刑拘、公诉的礼遇。
上述两例纠纷;均发生在官员与百姓之间,即仆役与主人之间,令人大跌眼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百姓们知识增多了,觉悟提高了,不会再像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小品中,范伟老弟被本山大哥永远地忽悠下去。而一些法盲为官者,拉大旗作虎皮,往往喜欢当老百姓的家,做老百姓的主,让人实在消受不起!长此以往和谐社会如何构建?这是我的忧优患,许是杞人优天,自作多情而已。
象形汉字“官”沿用于载,就是这乌纱下面二张口。这二张口可以欺上瞒下,互相推读,为害非浅。要求文字改革委员会紧跟政治、行政改革的步伐,尽快将其简化为一个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