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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名册
据温州民进会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张永谦律师反映:我国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法治化发展的历史时期。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与西方国家文所区别。(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接助条例》也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授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又通过法律的手段,转化为律师应尽的附带义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采取执业律师轮流并与年检注册挂钩等方式,这种方式只在数量的层面上来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有律师来办理,但对于案件办理的质量却难以保证。
为什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其案件办理质量令人堆优呢?
一、法律援助的律师服务费是无偿的。在我国律师是要尽义务,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有“办案补贴”,但其补贴与有偿服务的收费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基至不能补充律师支付的交通费用。以我国目前的财政经济发展状况,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律师要为法律授助提供义务服务的现状的。但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并不是律师的“接助”和“义务“,面是真正政府的援助。而且一些案源不足的律师,还可以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上有滋有味的富裕生活。我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制约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从而削弱了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使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二、法律援助服务对律师没有条件限制。援助律师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渴望帮助的贫困弱者,还有更多是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接照现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模式,一个刚刚出道的年轻律师和一个有十年、二十年刑事辨护经验的执业律师,在一张没有任何差别的轮流表上随机被指派作为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法律援助的服务“符合标准”?因为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些资深就将援助案件转交同所年轻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成了年轻律师的试验田,工作经验对于执业律师的重要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建议建立一个律师法律援助名册制度,让律师以收录进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为一种荣誉、一种资格。对调动执业律师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保证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首先、建立以地级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单位的律师名册,收录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资料。因为地区的差别,大部分县律师数量少甚至没有,故应以地级城市或直辖市为单位,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建立律师分组名册。
其次、鼓励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申请把姓名列入法律授助律师名册内;如律师严重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处理某宗案件方法失当等,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拒绝把他的姓名列人名册内。
第三、名册应设立最低工作经验要求。律师必须在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在某一指定期间至少曾办理一定数目的相关案件。第四、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尽量满足申请人根据律师分组名册的指名要求,但应根据本地区上年度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数量,确定二个律师在年度内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的标准,指名应在该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限度内。第五、如有表面证据证明某指派律师的工作表现欠佳,法律援助中心有权要求该律师在14天内就工作表现提交书面解释。如该律师的书面解释不能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应将该案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并将该律师的不良表现记入名册,如情节严重的,应将该律师的名字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剔除。
第六、名册应当以公开的书面及网页形式体现,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并保证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
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项附带义务,应倡导律师作为职业的追求和荣普。应尽快建立这种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制度,以利我国法律援助战略目标的实现。(此信息被民进中央及民进浙江省委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