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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17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恒系反映:对于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正案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广告法》第四条对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条法律没有明确何谓虚假广告,也没有为如何认定是否存 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在司法实务中,该不明确的法律显然增加审判难度,也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关于什么是虚假广告;一直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应属虚假广告:1、虚假的承诺。如称某产品能防病治病,而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2、信息不全。比如说某个取暖设备能使房间达到25摄氏度,但不提前提条件是在10平方米的房间的情况下。3、能引起误解的比喻,如“好似砖石”4、引消费者上钩的广告促销法。比如说以60%价格出售,消费者来买 货时却告之已售完。5、在视觉上予以歪曲。比如豪华家具做减价广告,但促销的却是普通的家具。6、玩弄文字游戏。比如说所有书籍的售价均为20元,但在不起眼的角落里却写着“限买一套”虚假广告不仅仅损 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减了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广告法应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或者形式予以明确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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