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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告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12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 随着《广告法》草案的出 台,即将提起审议。现根据草案的内容,建议如下:
(一)近年来,房地产虚假广告没有得到有效查处的重要原因是地 方保护主义。所以,有必要直接在广告法24条中作出明确规定,查处房 地产虚假广告的主管部门应当是上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二) 第60条关于荐证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由于荐证 者极易作假。因此建议,保留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修改“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为“固定金额的罚款或参照广告经营者收 入的倍数”执行。
(三)第34条的后半部分规定是存在瑕疵的。关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利以及其衍生的财产权利处 分问题,仅仅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是不够的,还应当附加监护人处 分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有利于子女”的规定。
(四)关于第64条、65 条的建议。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建议该两条必须在后面加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描述。
(五)草案第20条几乎全面禁止了 烟草广告。但烟草出现和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将烟草广告与社会责 任、社会公益相衔接;禁止广告与吸烟对身体的危害没有必然的联系; 国外也并非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六)第15条,仅仅禁止以新闻报道形 式出现广告是远远无法预防虚假广告的危害性,还应当将专家访谈等广告形式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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