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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温州小额货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市有13家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7月试点开业到2009年末,累放货款27亿多元,种养殖业和100万元以下的小户占55%以上,平均年利率14.41%,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且具有公司治理完善,服务方向正确,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经营稳健风险可控等特点,是银行业全融机构的重要补充。但我市小额货款公司正处于发展初期,也还存在后续资金不足,业务规模偏小,经营范围狭窄,运营成本偏高,各地扶持力度不一等瓶颈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继续适度放宽融资渠道和放宽业务范围,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其稳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货和融资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据调研情况反映,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运营,在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赢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制约企业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创新制度机制,予以扶持解决。
一、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8年7月份以来,温州市政府及金融办、银监、工商、财税等有关部门,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开展业务合规经营,维持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市已获得省政府准许筹建的有18个名额,目前已有13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分布在除洞头外的各县(市、区)。到2009年末,1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1家刚开业,暂不计入),注册资本金20.1亿元,贷款余额27.00亿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简约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均是当地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的民营骨干企业,如乐清正泰集团、瑞安的华峰集团、永嘉的奥康集团等,其他法人股东也都是工商信用A级以上的民营骨干企业,自然人股东绝大部分是当地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经营者。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13家公司的高管人员均有在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担任过高层领导的资历,其中不乏已卸任的市、县(区)分(支)行长,具备丰富的银行业经营经验。每家公司一般约10-13人,设立业务、综合(含计划、财会)和风险管理三个部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相对分离,但操作流程简约,快捷,在放贷效率上远高于其他银行。
(二)服务方向正确,社会经济效益初显。小额贷款公司是“正规银行”的补充,其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融资服务”。其客户对象主要是县域经济中银行机构不愿提供服务的小客户,如小规模种养殖的农户、农副产品经营(加工)户,尚在创业初期无抵押物,或抵押品不符合正规银行要求,但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城镇小企业等。到2009年末1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9180笔,83.26亿元,其中种养殖业和100万元以下小户累计贷款8040笔,45.96亿元,分别占87.58%和55.20%,平均年利率14.41%,远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还根据“三农”和小企业的需求特点,不断创新贷款品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乐清正泰小额贷款公司开发了“股东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股东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为集团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瑞安华锋小额贷款公司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和企业联保贷款;瓯海恒隆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当地房管部门协调,开办农房抵押贷款,盘活了农户大宗资产等。
(三)政策扶持有力,经营稳健风险可控。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122号),适度放宽融资渠道和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瑞安华峰、平阳恒信已获准增资扩股,并积极按政策规定向银行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执行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制度,已提拨备资金2240.56万元,积极稳健经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全年贷款资金利用率超过96%,收益率超过10%,贷款逾期率0.03%。
二、还存在的发展瓶颈问题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一些制约稳健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一)后续资金不足,制约功能发挥。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从其他银行融资的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由于受注册资本最高限额以及融资比例的限制,目前,温州市已开业的十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加上银行融资合计营运资金仅二十八多亿元,不但达不到收编“地下钱庄”的效果,而且对缓解小企业资金使用也只是杯水车薪。按现有的十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资金规模计算,虽然可达到五十多亿,相当于地方中型银行的规模,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和小企业的融资面求。
(二)经营范围狭窄,盈利能力受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品种单一,只能从事贷款业务,盈利能力十分有限。虽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稳健运行一年度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但由手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银行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合作困难重重。
(三)机构名份尴尬,监管有待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由央行主导发起设立,交由当地政府主管,虽然在初期按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来规划,但短期内获得“金融机构”名份并不容易,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按金融机构的要求监管,但又享受不到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的尴尬境地。另外,有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符合相关要求三年后可转制为村镇银行,但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有股东将不再享有主导权,这无疑会挫伤股东积极性,且这种转制创新将有可能失去意义。
(四)运营成本偏高,扶持力度不一。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运营成本较高,加上银行融资利率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待遇,利率定价较高,而农业企业属高风险、低收益行业,难以承受高额的利息支出,导致农林牧渔等纯农业贷款的占比较低。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出台后,规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往返。但由于各县(市、区)财力不一,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出力量有限,需要省市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继续适度放宽融资渠道。一是尝试部分政府性支农资金委托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运作;二是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上限的规定,允许股东有一定比例的自有闲散资金委托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率可以控制在50%或40%;三是逐步放大银行融资比例,可以控制在不超过资本金3倍以内的适度资本充足率;四是给予一定额度的人行再贷款;五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进行资产转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规模。
(二)继续适当放宽业务范围。允许考核评价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从货币市场获得资金,经营银行批发贷款的零售业务、民间借贷中介、小额贷款、资产转让、票据贴现、理财中介、保险代理等新业务试点。允许股东提前转让股权,特别是对股东自身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需将提前股权处置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允许提前转让股权。
(三)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要建立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将监管的有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缩短信息传递链条。金融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规范与引导,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坚持公开和民主原则,突出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针对我市部分农村地区监管机构不健全的现状,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解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反应速度,弥补农村地区监管力量的不足。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我市作为民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民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热情较高,“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应该继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能力。如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规定给予年度贷款余额的2%的资金额度用于风险补偿,或对支农能力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补助奖励等。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省市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县域,建议省市政府适当给予资金支持。
(本文为2010年市政协会议口头发言材料,并被《联谊报》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