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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保护切实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03-01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我国《精神卫生法》虽 然规定了自愿治疗的精神病人可随时要求出院,但是对于接受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的出院手续问题,仍然存在客观上的障碍。为避免出现更多“被精神病",建议如下:
(一)加强司法权益保护。建议出台《精神卫生法》立法或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司法保护,设立独立案由。精神病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应当根据精神病人约谈状况或指定医院判断,而不是经 过司法鉴定判断。开辟连接司法援助中心联络渠道,加强法律援助。
(二)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监护人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可以 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在实践中,鲜有出现村委会出面“干涉'‘他 人所谓家事的案例。因此,民政部门应当出台相应规章制度,督促村级 基层组织适时介入,加强救济,维护精神病人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追 究遗弃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议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将长期拘禁精神病 人、限制人身自由纳入遗弃罪范畴,并对相关人员追究刑责。
(四)适当 考虑设立精神病人财产的特别代管制度。实务中,所谓“被精神病"现 象的出现,多数有财产纠葛。在监护人或者可以为精神病人办理出院手 续的利害关系人与精神病人的财产无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侵权精神人合 法权益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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