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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河长”成了 “河伯”——关于调整河长制度 有效推进五水共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9-14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瑞安市实验二小校长胡利盛反映:河长制度是我省为五水共治推 出的一项极具创新性的政策,但河长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 要原因是:河长任命级别化;河长职权虚无化;河长问责情绪化。要使 河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推进五水共治,调整河长制度势在必 行。为此,建议:
(一)按需任命河长。河长任命应该“去行政级别化”,让能管事儿 的官员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各地应在科学分析河流污染情况的基础上, 让大官治理污染最严重的,然后相对小的官以此类推。(二)明确河长职 权。各地应该结合实际制定有执行力的河长职权细则。要让河长有与治 水相关的部门协调的权力;有对所管河流的治理方式、工作方式的决策 权;有对治水不力的官员履职情况的汇报权、评价权、甚至是处分权; 有对阻碍治水的企业、个人的行政处置权。(三)强化河长问责。在明确
河长职权的同时应强化对河长的问责,并使之常态化。首先,要科学制 定河道治理的目标及分时进度;其二,要从治理过程、阶段成果、事后跟踪三个维度对河长进行问责;其三,要有上级领导、当地群众两方面 的主体对河流治理成效进行评价;其四,河长问责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要分析原因,理清责任,慎重惩处。其五,问责也要问绩,要合理褒扬治水过程中成效显著的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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