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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早完善核电站退役制度
严恒系
2015年是中国的核电元年,年内核准、开工和商运机组升至福岛核事故之后的峰值。截止2016年,中国大陆正在运行中的核电站30座,正在建设中的核电站21座,仍有大量新核电项目“坐等”核准。由于核电具有清洁、安全和高效的优势,且动辄几百亿元投资,拉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各种涉核项目,成为地方政府发展棋盘上的重要一子。我国目前对核电项目选址、设计、建设、运营阶段的核安全均十分重视并有严格规定,但对核电站退役阶段的核安全问题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存在“顾头不顾尾”情形。
一、核电站退役概念:核电站退役是指核力发电机组服役期满时, 为保证周边生态环境不受剩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潜在风险的危害,而有计划地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核反应堆系统安全、永久性地退出服役的过程。三种退役策略:立即拆除法、延迟拆除法、封固埋藏法。任何一种策略均要求对核设施的关闭时间以及核电站旧址今后的用途提前做出明确的决定。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球永久关停的核电机组共有150台,包括美国33台,英国29台,德国27台,法国12台,日本11台,俄罗斯5台,正在退役的有98台,已经完成退役的只有不到20台。
2015年12月30日,英国服役时间最长的威尔法核电站1号机组被永久关闭了,“享年”44岁,作为英国最后一座由本国企业运营的核电站,威尔法核电站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核燃料类型已停产。不过,运营商英国镁诺克斯公司称,为了确保善后的安全性,预计要到整整90年之后的2105年,才能完成全部的清理拆除善后工作。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赞同,永久埋藏地下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二、我国核电站退役存在的问题:
1、顶层设计缺失。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对核电站退役费提取和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核电站退役费提取和管理办法。
2、提取标准不合理。核电站退役离不开钱。这笔开支的大小主要与反应堆的类型、尺寸、位置、距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距离以及原址未来的用途有关。世界核协会(WNA)官网有一组不同类型反应堆的退役成本,如果统一按1000兆瓦的装机容量来算,压水型反应堆(PWR)退役成本为2 ~ 5亿美元,俄罗斯水-水高能反应堆(VVER)约为3.3亿美元,沸水型反应堆(BWR)为3 ~ 5.5亿美元,加拿大重水反应堆(CANDU)为2.7 ~ 4.3亿美元,英国早期的镁诺克斯反应堆(Magnox)由于会带来更大量的放射性物质,成本高达26亿美元。这样的退役成本在整个机组运行费用中占比不小。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资料显示,核电规模最大的美国,每台机组退役的平均花费在5亿美元,差不多是初始投资成本的10% ~ 15%。2011 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行业标准 《核电厂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NB/T 20048-2011)中列明退役基金运营期内累计提取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 10%。 目前,国内主要核电企业也是按照核电站建设成本的10%计提退役费,即未来核电站运行到期后退役所需的资金,并没有考虑退役方案的选择、劳动力费用差异、以及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货币价值不同, 而且该水平并非国家法定要求,只是参考国际同行经验后的行业通行做法,缺乏强制力,存在资金不足而无法保证核电站退役后,厂址可以达到供公众自由使用的标准。
3、核电站退役费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核电站能否安全退役并实现公众自由使用的目的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始终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三大国有核电企业仅从财务的角度在年度财务报告上简要披露有关核电站退役费的相关信息,只能满足一般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并不能增进社会公众对核电站退役的了解,尤其是退役费计提的依据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充分等。由此亦导致核电站周边群众对项目选址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继而影响核能商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的核电项目起步较晚,最老的大亚湾核电站1号机组也是1994年才投入运营的,只要运转正常,距离退役还有些时日。但是退役经费的管理很像住房公积金,不能想提就提,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做后盾,保证专款专用,才能防止“老弱病残”的核电站因为没钱退役而威胁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为此,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我国核电站都是 90 年代以后投产的,离退役关闭还有很长的时间,因此应抓住有利时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核电站退役费提取标准、信息公示和管理方式等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管体制,为核电站退役费提供法律保障。
二、规范核电站退役费估算。《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明确要求缔约国为退役“配备有足够的财力”并定期提交报告。 中国作为缔约国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的框架下,由国家部委牵头,在核力发电企业及核技术相关院所的共同参与下, 深入开展核电站退役费估算方法研究,通过反复设计与模拟运算,形成可供我国核电站估算退役费的指导性规范。
三、完善核电站退役费信息披露制度。核电站能否安全退役并实现公众自由使用的目的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始终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从社会责任会计的角度来看,在报表中增加一些非货币计量形式的说明或者以专项报告(或报表)的形式对核电站退役费的信息进行披露,都有助于明确核电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增强社会公众对核电的信心。 这些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经批准的核电站退役计划和费用概算;(2)核电站应承担的义务以及退役费用预计偿付时间;(3)核电站退役费的估算方法、未来事项的主要假设以及不确定性的说明;(4)核电站退役费的筹集方式及核算方法;(5)核电站退役资金管理的方法及收益情况;(6)退役资金委托外部机构管理情况;(7)核电站各会计期间退役费的计提金额、 初始金额、累计金额,预计未来剩余提取金额;(8)因出现新的因素后重新估算的退役费总额以及对各期计提金额的调整;(9)第三方机构对退役费计提金额充分性的评估报告。
(此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