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政议政
尽快弥补“老赖”改用护照便可高消费的监管漏洞
方良
“老赖”即失信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不能使用其身份证购买机票、住星级酒店,但“老赖”改用护照进行上述高消费竟然畅行无阻,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该漏洞大大削弱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带来极大的负面社会效应。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当事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不可用身份证信息购买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消费行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老赖”们发现可以用护照购买机票、住星级酒店,现在仍然屡试不爽。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律未规定,法院收集无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没有将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列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所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信息时,法院不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护照信息,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自然也没有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
二、护照信息不特定,法院掌握较困难。
与身份证信息相比,护照信息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不特定性,首先,并不是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都办有护照,留有护照信息;其次,办有护照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护照注销后,可以获取新的护照信息。所以,若要完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护照,法院执行法官就必须一一核实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而且即便是核实正确的护照信息,也可能会存在被注销,护照信息更新的情况。但法院业务繁忙,不可能做到一一查询、实时追踪。据了解,目前,出入境部门不会主动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法院都是在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使用护照高消费的情况,向法院提出要求限制的申请后,才同出入境部门对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这种模式涉及面狭隘、工作效率低下,有必要设置全新的法院、出入境部门信息共享模式。
三、护照信息未公布,限高消费难执行。
目前,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所以在名单库公布给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后,失信被执行人在购票时,系统会自动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对,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购票进行拦截。但是针对护照信息,法院未将其公布给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自然无法拦截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为此,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将护照等除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列入应当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为各地人民法院采集信息、采取限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推动建立法院、出入境部门之间的联网查询机制。针对护照信息不特定性的特点,法院、出入境部门之间必须建立实时的信息共享模式。实现法院内部系统与出入境系统联网,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法院可以直接联网查询与身份证信息相对应的护照信息,并在联网系统中进行标注,在失信被执行人更换护照时,可以直接警示出入境部门工作人员。考虑到联网查询机制建立的复杂性,在建立之前,可先由出入境部门在其系统里设置查询账户,供法院使用。
三、加快建立各相关单位进行护照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模式。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在联网查询的基础上,要尽快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出入境部门、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协作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模式。各单位之间共享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一来,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提供给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由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负责拦截;二来相对应的,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网点、酒店等单位应将拦截结果通报给法院,便于法院收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如此,各单位联合起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住宿酒店,真正做到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