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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建设亟待规范的建议 方良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市双屿和文成的两起农房倒塌事件牵动着大众的神经,引人担忧之余更发人深思,为什么农民自建房会在没有任何受灾的情况下倒塌?长期以来,村里盖房修屋都是由一些农村建筑工匠承担,施工技术水平普遍低下,盖房靠经验,工人靠拼凑,安全靠运气。自双屿农房倒塌事件发生后,我市虽积极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整治危旧房屋,但要根本上改变农民自建房建筑质量差的现状,得从规范农房建设着手。《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据上,对于农民自建的三层以上的住宅,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但现在农房越盖越高,却从来都没有适用《建筑法》进行建设,究其原因,一是不合实际,二是难于管理。制定一项符合农民建房实际情况、有利于质量把控的规范或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目前,农房建设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建房选址随意。
农民建房一般建在自家农田、山地或承包地上,选址余地小,没有科学合理规划,有的甚至看风水定住宅。跟城市不同,农村地势、地质情况复杂,农房选址地块到底适不适合建房居住?会不会发生地质灾害?根据地质情况,用什么桩基、要怎么打?等等,农民建房时都没有考虑。
二是建房不做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中,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是施工的基础,好的施工设计不仅保障了施工质量,还能有效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施工效率。农房建设却省略了设计这一关键性环节,直接开工建设,导致农房所采用的结构、材料、施工技术等都达不到确保工程质量的要求,对房屋整体质量造成先天性、难以弥补的缺陷。
三是施工人员无专业资格。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是《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农民经济能力有限,请不起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也不愿意参与到经济效益低的农房建设中。所以农房建设找的施工人员多是农村建筑工匠,往往没有相关的施工专业人员资格,农民也不在乎有没有资格,只要以前在工地里垒过砖、搭过架的,就算是有经验、有技术,可以进行施工,农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可见一斑。
四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
按照《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完工后经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进行备案,以此达到行政监管的目的。然而农房建设一般属于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用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过程中又缺少五方主体参与,实际上根本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致使农房建设处于一个缺乏监管的真空地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升农房建设质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农房建设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
由各村所属的乡镇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各村土地状况的调研活动以及地质情况的勘探活动,整合全村资源,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等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地形低洼地、河边易淹没区等不利于建房居住的地段,划出各村可用于农房建设的地块,纳入农村建设规划用地布局,确保选址安全。同时,农民自建房屋之前,应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方案、村委会意见等材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二要完善设计,按图施工。
各乡镇政府、住建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模式,聘请资质高、经验好的设计单位根据各村地形、地势、环境、人文等特点,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以及满足农民居住需求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农民自建房屋时使用,其中结构施工图必须经有结构注册资格的人员审核后加盖执业章、注册章。并尽可能考虑到每户需求,作出外观相似但内容有别的设计方案,以便农民挑选。在建房过程中需要对使用的方案图或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或修改。
三要分项培训,持证开工。
挑选有能力、有经验的人进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培训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内容进行区分,分项培训,做到术业有专攻,打造专业化的农房建设队伍。对于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住宅,因其建造难度低,且不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进行建设。对于三层以上的农房,政策上支持和鼓励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组建、设立区域性的施工企业,专注于区域内农房建设施工,并强制要求工程质量保险,对农房设计文件规定期限内发生的质量责任,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但减轻该种区域性施工企业的负担,也能最大程序地降低质量责任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四要加强监管,规范操作。
各乡镇、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监管工作。考虑到村与村之间距离分散、交通不便,住建部门走访困难,不方便了解各村情况,可以在村一级设立监管小组或任命监管人员,由具备相应知识,经过一定培训的人担任,对农房整体施工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帮助改正,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定期向住建部门汇报工作,由住建部门进行信息、数据等汇总和记录。若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及时向乡镇、住建部门上报,由乡镇住建部门作出认定结果。设置相应违反质量管理的惩罚措施,对确实存在的违规行为惩罚,规范农房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