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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中村改造中同步推进“村改居”的建议
方良
目前,我市“大拆大不整”、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腾出了大片城市空间,城中村脏乱差的现象得到了改变,替而代之的高楼大厦将会拨地而起,我们城市的空间形态已经发生改变,可以说,相应的空间形态已经城镇化了。但人呢?还没有城镇化,社会治理形态还没有改变。村民还是村民,村委会还是村委会。基层政权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村庄被整村拆迁后,村的区域概念被打破,村级办公和活动场所被夷为平地,村民还没有适应新的生活方式,还没有融入城市生态中去,长期而往,村民处于游离状态,组织处于涣散状态,城镇化的获得感村民不仅没有体会到,而且对社会的治理构成挑战,反过来不利于城中村改造、城镇化的推进。尤其目前我市大拆大整,涉及村中村改造的人数、范围、规模与社会影响,在温州历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现在同步进行村改居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且时机成熟。虽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43号)已经指出,“对列入重点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要同步推进村改居工作”,但这条宏观政策在全我市范围内并没有落到实处、取得相应的效果。鉴于上述情况,笔者通过借鉴深圳市、广州市、厦门市在“村改居”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为目前我市在推行“村改居”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重视不够。
“村改居”涉及城乡体制转换、集体资产改制等重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缺乏强有力的领导与支撑,实际工作必将大打折扣。其次,我市各职能部门在“村改居”工作中只把工作重点放在将原村民的农村户口改成非农户口,将集体用地征收后进行统一安置,却没有进一步指导各“村改居”社区开展适应社会新形态的工作,导致“村改居”工作后继无力。再次,由于市委、市政府没有带头对“村改居”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导致许多村民思想观念没有转变过来,极不配合“村改居”的相关工作。以上种种问题无疑给“村改居”工作的开展带来重重阻力。
二、资产改制“卡壳”,政策不明朗。
集体资产改制是当前“村改居”工作最大的障碍,大部分“村改居”工作在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都“卡壳”了。集体资产改制涉及原村民的实际利益,但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框架性有余,操作性不强,使集体资产量化遇到极大的麻烦。其次,就算集体资产量化问题解决了,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如果全部以钱物的方式分配了,无异于“杀鸡取卵”,村民以后的生活没有出路。如果成立一个经营性经济组织,村民们又对谁来经营管理这个经济组织纠结。而且,要是以股份制企业或公司形式存在,所得税等税费支出是“村改居”之前所没有的,因为按文件规定,村委会的经济组织可以免征所得税,现在如果要从集体资产中增加这块支出,村民们一时也难以接受。种种复杂情况使得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成为“村改居”改革到位遇到的真正“瓶颈”。
三、居民就业困难,社保措施不完善。
村改居,必须要有产业的支撑。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养殖不允许、耕田没有地,传统的第一产业的生产方式不复存在,又缺乏在城市竞争上岗的专业技能,生计已经成为“失地”农民最头疼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缺乏竞争力的原村民的就业问题,势必又会产生新的“城市贫民”。此外,享受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保障本是吸引村民配合“村改居”工作的一大亮点,但是目前在“村改居”居民不能领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我市并没有针对这批特殊群体出台适合的社会保障政策,使他们在“村改居”之后得到的社会福利不增反减,导致许多居民怨声载道,在养老问题、医疗问题上失去了依靠和保障。
“村改居”是我国现行城乡两元体制下,加快中小城市扩张、加速近郊农村向城市融合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这项工作正处在最好的历史机遇,针对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重视“村改居”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
当前我市的“村改居”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市委、市政府应及时肩负起领导的职责,带领各区市、各职能部门稳步推进“村改居”工作的进程。首先,应当成立由市领导负责的专门领导机构,从体改办、民政、农业、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有效运作起来,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村改居”各项工作,确保领导组织体系完整到位。其次,应当加大“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多对即将“村改居”村民宣传“村改居”工作的成功案例,让他们较全面了解到“村改居”将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实惠政策,有利于“村改居”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细化“村改居”工作,集中力量解决资产改制问题。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改制问题,应从各村实际情况出发,由“村改居”工作小组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总结近年来“村改居”试点工作的经验,出台全市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村改居”集体资产改制方案,各区市在此方案下细化实施,避免各乡镇或各村各自为政,引起群众相互比较产生不满情绪。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妥善处理好资产量化,界定资产所有人股东资格问题。对于“生老病死”、“出嫁女”、“户籍迁入迁出”等问题建议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台统一的规定,以某一时点为界限(比如实行“村改居”的时间)来界定所有人资格,在这一时点上村委会户口本的花名单在册的村民为资产所有人,享有股东资格。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而在税收上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予以这些经济组织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如5年内免税、8年内减半等,以扶持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心态上也给原村民一个过渡期。
三、完善“村改居”工作,解决就业难题推进社保工作。
政府应根据“村改居”的实际情况,多渠道解决前村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问题。一是鉴于被征地的居民,手里有一定的资金,“村改居”所在办事处和居委会可以通过开展投资相关的讲座或提供投资信息,建立一个适应居民投资创业的平台,发展多元经济,引导居民创业。二是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村改居”社区应及时建立就业服务站,建立就业信息库;职能部门对“村改居”居民开展免费的就业技术再培训,通过培养他们掌握在城市谋生的一技之长,实现自我独立,不再需要政府救济。三是可以与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相结合,出台我市“村改居”社区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力求实现保险业务多样化,缴费方式人性化,参保人员梯队化。“村改居”是一项民心工程,又事关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我们应该抓住历史机遇,精心谋化,科学布局,做到社会形态同步城市空间形态改变,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村改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