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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招投标规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修改建议
据温州民进会员、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陈勇反映: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文件公布。根据文件要求,对涉及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现针对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符,不利于企业经营,应及时修改。主要问题如下:
一、招标文件一律要求有投标保证金编制内容。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根据上述《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并非投标保证金并非强制性管理规定。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却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证金交纳、退还、不予退还的内容。因而,出现招投标过程中的均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要求。
二、保证金未交纳导致投标无效。《招投标法》对于投标无效的情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均属于投标无效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未交纳保证金的投标行为无效。同时,《政府采购法》也并未明确规定保证金未交纳的为无效投标。但《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却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渊源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投标保证金既增加企业负担,又耗费行政成本。首先,投标保证金从数千元到数十万,而参加多个项目投标的,则将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很多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但数月到一年以上未退还的也时有发生。如湖南省2018年4月24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办理原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公告》显示,2016年以前的保证金还有未退还的。瑞安市海洋局一个项目在中标后出现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未签,保证金至今也未退还。逾期退还的,还需要进行利息计算,占用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此外,若未缴纳保证金导致合格投标人不足3人的,则出现不得评标的情形。为此,建议做出修改:
一是区分企业征信记录予以分别规定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首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修改为“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免交)条件、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其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连续三年未有违法记录或征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参与投标的,可以不交纳投标保证金”作为第四款。
二是完善配套征信记录措施。由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与征信系统对接,实现征信信息共享,确定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次,不诚信投标行为收入征信系统,明确包括获取招标文件而放弃、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均纳入记录。
三是完善惩戒奖励处理方式。根据公共交易中心与征信系统的记录信息建立不予以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诚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其次,诚信企业或不良记录企业根据守信、不诚信等行为予以纳入或剔除诚信名单并定期在省级以上范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