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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政府产业基金政策存在不足 建议及时调整全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据民进会员、市金投集团综合办宣传科负责人沈玮,民进会员、市政协特邀信息员、鹿城区政协委员苏立坤反映:为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产业发展,2015年12月,由省、市财政按4:6比例出资设立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浙温产业基金),计划出资总额为20亿元,目前已到位10.4亿元。浙温产业基金成立后,再按照占股10%-30%的比例与基金管理公司(一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全省七大新兴产业和市“510”产业。然而,运行两年多以来,浙温产业基金发展缓慢。目前,共设立子基金12支,总规模76.05亿元,投资项目17个,累计投资仅有3.82亿元,只占子基金总规模的5%,主要原因有:
一、本地投资比要求过高。根据《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市本级财政出资部分(简称本地投资比)的3倍。而省内的宁波、湖州、台州、嘉兴等地,该项要求分别为2倍、1.5倍、1倍、1倍。过高的本地投资比要求,加上我市本身优质潜力项目欠缺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市设立子基金的意愿不强,影响了政府产业基金的发展。以在运营的新生代温商创业创新华岭投资基金为例,该子基金总规模5亿,浙温产业基金参股1.5亿(其中市财政占60%计9000万元),按3倍本地投资比计算,该子基金需最低在温州投资2.7亿元。
二、缺乏让利机制。目前,我市没有出台明确的政府产业基金让利机制。而根据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由于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让利机制的缺乏,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我市合作成立子基金的积极性不高。
为此,建议:
一、降低本地投资比。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城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本地投资比,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市本级财政出资部分的3倍”调整为2倍,以吸引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
二、完善让利措施。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议在浙温产业基金子基金本地投资比达到2倍后,将浙温产业基金的超额收益让利给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超额收益=收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让利标准如下:(1)2倍<本地投资比<2.5倍,超额收益让渡50%;(2)2.5倍<本地投资比<3倍,超额收益让渡75%;(3)本地投资比≥3倍,超额收益全部让渡。(市政协采用、姚高员市长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