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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匠”选树活动略有“瑕疵”建议完善规定点“金”成“玉”
据温州市政协常委、民进温州市委会专职副主委杨晓燕,民进会员、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第二届“浙江工匠”苏立坤反映:十九大把“弘扬工匠精神”和“弘扬劳模精神”一起写入政治报告,体现了中央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打造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2017年以来,我省连续两次开展“浙江工匠”培养选树活动,每次审定“浙江工匠”人选100名,于“五一”前夕和劳模先进代表一起在省人会大会堂接受表彰,并受到省委车俊书记、省长袁家军等领导的亲切接见,在全社会引起很好的反响,为建设工业强省和制造强省提供有力的人力和智力支持,有力弘扬了“工匠精神”。但是,由于培养选树活动存在一些“瑕疵”,影响了“浙江工匠”的美誉度和含金量。主要表现为:
一、身份尴尬。一是无“法”可依。目前,“浙江工匠”的培养选树主要依据省总工会内部的《“浙江工匠”培养选树活动方案》,通过“人员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省总审定”的程序来审定人选。但由于没有“管理办法”支撑,造成了“浙江工匠”荣誉的法定地位缺失。二是“命名”不是“表彰”。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浙政发〔2014〕27号)和《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临时性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报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但近年来我省正在开展表彰项目清理整顿,“浙江工匠”没有被纳入省政府的表彰项目,仅是采取省总工会命名的方式。
二、两个不足。一是含“金”不足。我省没有像周边上海、安徽、山东、江西等省市一样对符合条件的“浙江工匠”直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而是根据《“浙江工匠”培养选树活动方案》第五点“奖励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大大降低了“浙江工匠”的含“金”量。二是效益不足。根据对200名“浙江工匠”人选公示材料进行统计,已经取得“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包括享受同等待遇的“市级劳模”)及以上先模人物称号和超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占到140多名,剩余50余人如再通过“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部门联审(如计生),符合条件者将还会再减少。按此测算,每100名“浙江工匠”,仅需授予15-20人“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就可以在全社会树立起“浙江工匠”和“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同等高度的良好形象。没有对符合条件者直接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大大削弱了“浙江工匠”评选活动的边际效益。
以工会系统为主导的个人先进模范人物荣誉评选现有两块“金字招牌”,一块是“劳模”,以省政府名义颁发,一块是“五一劳动奖章”,以省总工会名义颁发,但这两个都是综合性的荣誉,缺乏一个专门针对技术工人的“金”质单项荣誉。如果赋予“浙江工匠”更多的内涵,将其打造成为工会的第三块“金字招牌”,实现三足鼎立,既可以提高工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又可以加强党对工人阶级的领导。
为此,建议:
一、完善规定。一是出台“管理办法”。建议由省总工会参照《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尽快出台《“浙江工匠”评选管理办法》,考虑“工匠”的特殊性,突出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放宽被命名对象的年龄、企业规模等条件。二是列为“表彰”项目。建议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将省总工会负责评选的“浙江工匠”列为一项省政府的表彰项目,明确开展十年,每年培养选树100名,共1000名。
二、点“金”成“玉”。建议由省总工会依据《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省总工会决定,可即时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或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出台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浙江工匠”直接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并优先推荐参加更高层次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省、市政协采用,省委车俊书记、陈金彪秘书长分别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