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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符合中国国情,能补短板,但应与 “遗赠抚养协议”配套广泛推广并将其制度化和市场化
发布时间:2016-04-08 来源: 温州民进网(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编辑:温州民进
据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 近年来逐渐兴起“以房养 老”模式。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可有效 应用于“以房养老”领域。遗赠扶养协议如能与“以房养老”政策相衔 接,形成养老金制以外的救济体系,优势非常明显。 1、遗赠抚养协议 法律关系清晰、操作简便。2、遗赠抚养协议能够进一步改善被抚养人的 生活质量。3、遗赠抚养协议推广能够缓解之前“独生子女”政策引发的 赡养危机。4、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我
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应修改《继承法》,扩大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范围及市场 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 集体所有制组织。(二)《继承法》应当增加关于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制度 的规定。《继承法》中并没有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原因作出详尽规定, 司法解释也仅有一条规定,但非常简单不够全面。(三)建立“遗赠抚养”、 “以房养老”的赎回制度。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是投资行为,获取 盈利是根本目的。(四)住建部门应建立遗赠抚养协议登记公示制度(即 预告登记制度)。(五)为降低住建部门的工作量,鼓励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全面开展“遗赠抚养协议”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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